
老友暢飲兩瓶白酒后散場,“送到小區(qū)門口”竟成最后告別!醉酒男子自行爬樓回家,不幸在樓梯間摔倒,后腦著地身亡。悲痛的家屬憤而將3名酒友告上法庭,索賠近50萬:送到小區(qū)門口為何不管上樓?是未盡照顧之責?還是意外難料?

2025年3月的一個下午,退休在家的朱先生邀老同學龔某小聚。龔某又約來了李某和郭某,四人相約某飯店把酒言歡。席間氣氛熱烈,四人喝光了兩瓶高度白酒后散場離席。散伙時,家住朱先生小區(qū)隔壁的李某將其送至小區(qū)門口后離開。不料,朱先生獨自上樓回家時意外摔倒,后腦勺著地昏迷不醒。路人發(fā)現(xiàn)后報警,朱先生被緊急送醫(yī)。令人痛心的是,幾日后,朱先生在ICU搶救無效不幸離世。
6月19日,沉浸在喪親之痛中的朱先生妻兒,一紙訴狀將龔某、李某、郭某三人告上武漢市青山區(qū)人民法院。他們認為,作為共同飲酒人,龔某三人未能對朱先生的安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,應對此負責,要求三人賠償醫(yī)療費、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等全部損失的50%(合計45萬余元)及精神撫慰金3萬元。
面對指控,龔某三人同樣對老友的意外離世感到震驚和痛惜。他們辯稱,散場時李某已將朱先生送至小區(qū)門口,盡到了照顧義務,并非不管不顧。因此,三人認為自身在此事故中并無過錯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,但出于人道關(guān)懷,愿意給予一定補償。
案件的爭議焦點直指“共同飲酒人是否需擔責”。承辦法官細致梳理案情后,第一時間組織雙方調(diào)解,并引導雙方查閱相關(guān)案例,建立合理責任預期。針對朱先生家屬的訴請,法官向其釋法明理,朱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自愿參與飲酒,理應是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人,對過量飲酒的風險應有預見能力。同時,龔某三人并非放任朱先生獨自離開,李某將其送至小區(qū)門口的行為,已體現(xiàn)了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。家屬要求三人承擔全部損失50%及精神撫慰金的訴求,明顯加重了三人責任。
對于龔某三人對被起訴的不解,法官也耐心解釋,盡管李某將朱先生送到了小區(qū)門口,但朱先生當時處于醉酒狀態(tài),三人未能將其安全護送到家或聯(lián)系家屬交接,不能視為已完全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。依據(jù)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(guī)定,三人仍需承擔一定法律責任??紤]到三人有補償意愿,通過調(diào)解達成一致方案,相比判決后再賠償,不僅能避免加劇雙方對立、減輕訴累,更能幫助雙方盡快走出傷痛,回歸正常生活。
經(jīng)過法官多輪耐心調(diào)解,6月30日,雙方最終達成一致:由龔某、李某、郭某三人共同向朱先生家屬支付人道主義補償金10萬元;朱先生家屬則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。
承辦法官表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(guī)定指出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(quán)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(quán)責任。共同飲酒行為本身會降低人的判斷力和控制力,增加風險,因此共同飲酒人之間對彼此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。在正常的聚會飲酒中,若沒有過度勸酒、灌酒行為,且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(如確保安全回家、聯(lián)系家屬、安排休息等),共同飲酒人通常無需擔責。然而,若存在強行勸酒行為,或在他人明顯醉酒后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(如送醫(yī)、送回家或聯(lián)系家屬),則可能需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。
“本案的關(guān)鍵在于注意義務的履行程度?!狈ü俦硎?,“李某將朱先生送至小區(qū)門口,體現(xiàn)了一定的注意義務,但未確保醉酒狀態(tài)下的朱先生安全進入家門或與家屬交接,不能視為注意義務已完全履行。因此,三人仍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。這起案件也提醒公眾,共同飲酒時的‘安全送達’,應理解為‘安全交接’‘確保處于安全環(huán)境’等有效措施,而非僅僅送到某個地點卻未進一步確認醉酒者是否安全?!?/p>
(全文當事人系化名)








